福清互联网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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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9-05-17 14:12

福清互联网协会章程草案

第一章 总则

本会的名称是福清市互联网协会

本会的性质是福清互联网相关的企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人等自愿结成的行业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以创新的思维、协作的文化、开放的平台、有效服务为指导思想,为会员需要服务,为行业发展服务,为政府决策服务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福清市民政局,行业管理部门是福清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党建领导机关是福清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党委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负责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是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音西街道互联网产业园1期2楼B1单元

本会的址是https://www.fqis.xin。

第二章 业务范围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团结互联网行业相关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会员和业界的愿望及合理要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向会员宣传国家相关政策、法律法规

(二)协调会员关系,调解会员纠纷,促进会员之间的沟通与协作,发挥行业自律作用,维护国家网络与信息安全、行业整体利益和用户权益

(三)开展互联网行业发展状况、新技术应用以及其他影响行业发展的重大问题研究,发布统计数据和调研报告,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政策建议,为业界提供相关信息服务

(四)开展福清互联网发展与管理相关的沙龙、研讨、论坛、年会等活动,促进互联网行业交流与合作,发挥互联网对我市经济、文化、社会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的积极作用

(五)开展互联网公益活动,引导会员单位增强社会责任,维护行业良好风尚

(六)开展法规、管理、技术、人才等专业培训,提高会员单位管理及服务能力,提高从业人员业务素质

(七)开展网络文化活动,引导网民文明上网

(八)承担会员单位或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九条 拥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愿申请加本会: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依法成立的与互联网行业相关的企业、个人及社会组织;

(五)遵守中国互联网行业自律规范和公约。

本会不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加入本会。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提交会申请书;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载入会员名册,并予以公告。

十一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本会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对本会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十二 会员履下列义务:

)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执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四条 会员退会须书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五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的,动丧失会员资格:

1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2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如:不再从事互联网相关业务

(四)丧失民事为能

(五)个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

六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并由理事会确认并向会员公告。

七条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本会负责妥善保存会员相关档案,以及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决议等原始记录。

第四章 组织机构

会员

第十八条 会员会是本会的最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等重大事项;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监事、监事长、负责人产生办法,报党建领导机关备案;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决定名誉职务的设

(八)审议监事会的作报告;

(九)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十)决定终事宜;

(十一)决定其他重事宜。

第十九条 会员会每届 5 年,每 5 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会,须提前 15 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

会员会应当采现场表决式。

二十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60%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临时会员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会或1/5以上会员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二十一 会员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终,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按得票数确定,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的1/2;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投票通过;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二十二 理事会是会员会的执机构,在会员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作,对会员会负责。

理事数最多不得超过会员1/3

理事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理事、常务理事不在本会领取薪酬。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积极参加本会活动,身体健康、热爱工作,党员或民主党派优先考虑

(二)在互联网行业某个领域有一定代表性和影响力

(三)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二十三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与申请成立时的会员共同会商提名,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理事会换届,应当在法人登记证书有效期满前六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会主要负责人、同级党组织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代表、监事代表5至9人组成的换届选举委员会,并授权换届选举委员会,全权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选举委员会,督促指导其完成换届选举工作;

(三)根据会员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二十四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名代表担任理事。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单位同时为常务理事的,其代表并调整。

二十五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二十六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二十七 理事会的职权是:

)执会员会的决议;

)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审议法定代表人变更事项;

(三)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

(九)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十)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一)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二)制定信息公开办法、财务管理制度、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内部矛盾解决办法等重要的管理制度;

(十三)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四)审议活动资金变更事项;

(十五)审议住所变更事项;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二十八 理事会每届 5 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会同时换届。

二十九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效。

理事每届 3 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三 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采取记名投票式从理事中选举产

负责由会员会采取记名投票式从理事中选举产

罢免常务理事、负责,罢免程序须按其原产生方式进行。

第三十一 选举常务理事、负责,按得票数确定当选员,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三十二 理事会每年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通讯形式召开。通讯会议不得决定以下事项:

(一)负责的调整;

(二)增补理事(常务理事)

第三十三 会长或者1/5以上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会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的,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1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四 本会在条件许可时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数不超过理事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使理事会第、四、六、七、、九、十一十二、十三、十五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效。

常务理事每届 4 次不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  

三十五 常务理事会少每半年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六 会长1/3以上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会长不能主持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推举本会1名负责主持会议。

第四节 负责

第三十七 本会负责包括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

设立常务理事会的,负责人总数不得超过常务理事人数的1/2;未设立常务理事会的,负责人总数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1/3。

本会负责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具有政治权利,遵纪守法,勤勉尽职;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职,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一般为专职;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未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或未被人民法院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七)无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秘书长,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第三十八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2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聘任(含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连任届次不受限制,可不经过民主选举程序。

第三十九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会长由领导干部兼任的,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含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四十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应当由本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备案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因主观或客观原因未能签署变更登记申请书的,本会可根据理事会的决议,并在变更登记申请书中说明理由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四十一 会长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会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述职。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推选一名副会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四十二 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作。

秘书长使下列职责:

(一)协调各机构开展作;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作;

(三)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员会;

(四)提名副秘书长及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决定专职员的聘

(六)拟订年度作报告和作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七)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八)拟订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第四十三 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同时由出席会议成员确认。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并备会员查询,并至少保存30年。

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应当及时向会员通报并备会员查询。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30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五节 监事会

第四十四 监事会是会员大会的监督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负责监督社会团体的业务活动及财务管理,对会员大会负责。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成员由会员大会从会员中选举产生,由3-9人组成,且为单数。监事长由监事会在其成员中推选产生,最高任职年限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两届。

监事不得由本会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人员及上述人员的近亲属兼任,且不得与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其他监事来自于同一单位。

第四十五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会选举产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程序。

第四六条 监事会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党建领导机关、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七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六节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九 本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本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按照确有工作需要且与本会管理能力相适应的原则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依据会员组成特点、业务范围的划分等设立,代表机构依据本会授权在规定地域内代表本会开展联络、交流、调研活动。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按照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五 本会不设地域性分机构,不在分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机构、代表机构。

第五十一 本会分支机构名称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家委员会”、“技术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等字样结束,代表机构名称以“代表处”、“办事处”等字样结束。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含“协会”、“联合会”、“中心”、“院”、“所”、“俱乐部”等)的名称命名,不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对外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

第五十二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负责人的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五十三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应当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全部收支应当纳入本会财务统一核算。

第五十四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七节内部管理制度和盾解决机制

第五十五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会员代表选举办法》、《会费管理办法》、《理事会选举规程》、《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规程》、《信息公开办法》、《财务管理制度》、《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内部矛盾解决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五十六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应当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七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并在覆盖登记管理机关管辖区域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按规定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五十八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五章 党建

第五九条 本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党的路线、针和政策,中国特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第六 本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建党组织,持通过联合建党组织、选派党建作联络员等式,在本组织开展党的作。

第六十一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本社会组织中的战堡垒,发挥政治核。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本社会组织发展,建设先进化,服务才成长,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

第六十二 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党组织对主要负责审核意见;本社会组织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作。

第六十三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作提供必要的场地、员和经费持,将党建作经费纳管理费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六四条 本会持领导班与党组织领导班交叉任职,优先推荐社会组织领导班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的组织以及纪检组织领导。

第六十五 本会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额经费开、接收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六章资产管理、使原则

第六十六本会收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

第六十七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设置不超过4档,会费额度和标准应当明确,同一档次不具有浮动性。

本会经批准开展评比达标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六十八 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第六十九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七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应当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应当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七十一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七十二 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大会或者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

第七十三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致使本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常务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常务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七十四 本会换届应进行换届审计,本会届中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当进行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会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本会发生违法行为或造成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七十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七十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信息公开与信承诺

第七十七 本会依据有关法规政策,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本会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承接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第七十八 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任命或指定1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十九条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八十条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章程的修改程序

八十一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会审议。

八十二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在30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九章 程序及终后的财产处理

八十三 本会终动议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报会员会表决通过。

八十四 本会终前,应当依法成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八十五 本会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在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八十六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附则

八十七 本章程经2024614日第届第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八十八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

八十九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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